在中国,对于被判定为强制就诊的病人,其接受治疗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而是取决于
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酌情处理。
若医疗机构以及被强制就诊的患者本人及家人认为无需接受强制治疗时,他们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解除医疗的请求。
如医疗单位或患者及其
家属依法提出了解除医疗的请求,人民法院须经过审慎考虑是否附加有关于该患者的深度诊断和评估报告。
针对此情况,审判机构会开展详细核实工作,并在一个月之内根据具体情况明晰
处理方式:
一旦医护人员确认病人不再存在人身威胁,不必再受到强制医疗,则可以做出解除医疗的决定,同时需要授权患者家属对此进行严密
监护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
但如果在检查中医疗机构确认病人仍然需要接受强制治疗,那么人民法院将决定延长强制就医的期限。
在做出相应决定之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将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告知并送达到强制医疗机构还有申请取消强制医疗的各方人员、已经被判入院接受强制医疗的病患及其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方。
如果最终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话,那么地方法院必须让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天开始就执行医疗解除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