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遭判长期监禁而符合
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
执行机构的建议,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低于十三年。此外,纠正错误或
立功能成为
减刑的重要依据,满意此条件者,审判机构有权裁定给予减刑。在我国,关于罪犯减刑问题,应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等级的人
民法院
递交减刑请求书,未经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减刑的。
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以下条款和解释来理解:
1.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应少于以下期限:(1)已经被判决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来判决所定刑期的二分之一;(2)在判决中宣告无期
徒刑的犯人,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不应少于十三年;(3)对于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行主体,
缓期执行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应该达到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亦不能短于二十年。(4)参阅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罪犯的减
刑事宜,应由执行机构负责向相应的中级及以上等级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请求书,非通过正规程序,不得给予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