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探讨,若夫妻二人达成共识将
财产分配给子女,则如此安排合法合理。
倘若据此,可将由于
离婚这一特定原因而导致的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划分为向子女的赠与行为,这一行为既有一定的道德使命和责任属性,同时亦构成了一份具约束力的诺言。
因此,在确认夫妻二人权属分明的婚姻关系的确因
离婚协议得到恰当处理,以及该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均已如实执行的前提下,可视为接受
财产赠与的这一方已经实现了财富增值的预期,除非出现
欺诈或者
胁迫等
违法犯罪嫌疑,否则该赠与行为将无法被无理推翻或者废止。
总结而言,离婚协议中载明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且双方早已离婚,那么此赠与行为兼具道德责任及诺约束力,无论哪一方欲收回财产,在法律层面都无法得到支持与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