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所需费用的承担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应由
债务人负责全部支付。
那么何谓“撤销权”呢?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自身财产或接受明显过高代价的他人财产,亦或是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保全措施,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若此时债务人的相对方有所知晓或应该了解到这类情况,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申请人
民法院批准,强制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当然,这里的撤销权行使只能限制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
至于前往法庭提
起诉讼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则依然需要由债务人负担。
在探讨撤销权成立条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在债务人完成财产处置前,他应保障其财产及所有权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如果想要成功使用撤销权,必须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行动。
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主张构成妨碍。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几项关键因素。
如,相对人在做决策时是否明知这项交易存在恶意;
再如,债权数额应大于债务数额;
其三,在债务人和第三方进行有偿交易时,他们是否已经产生了故意
欺诈的意图。
综合这些信息,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理解撤销权的具体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确实做出过危害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实质性威胁;
4.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必须以恶意为基础;
5.债权人的撤销权仅限于其自身的债权;
6.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框架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会丧失该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