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罪犯,原则上可适用
监外执行。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对被判决
终身监禁、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犯罪分子而言,由于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于是得到有关部门的决定,暂时不必收押在监狱内,或者在初次收监之后进而改为
缓期监外服刑,这项
刑罚执
行权责由社区矫治机构代为履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
死刑或
死缓且尚未接受
减刑的罪犯,必须毫无例外全部立即送往监狱收监。
可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才能发现有必要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主管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将被计入刑期之中。
一旦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消除,若刑期尚未结束,则应继续关押于监狱;
若是刑期已经期满,则应依法将其予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