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前往显然是最为理想和妥当的选择。
2.
自首,是指在
犯罪发生之后,
行为人为表明自身悔过之心及坦白
犯罪事实的意愿,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并如实陈述自身罪行的行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经被采用
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也具有同样的可能性,但是他们需要同时满足在司法机关尚未全面掌握自身其它
犯罪行为之前,执行以上行为才可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3.相较于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如若行为人有自首情节且能
立功赎罪、诚恳认错、积极偿还
赃款,甚至能够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与原谅,那么在
判刑时则可能予以酌情
减轻处罚。关于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a.
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作用对象成为普遍适用的一般个体,不仅适用于成年人,而且年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同样具有构成帮信罪的资格;
b.主观动机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白自己作为别人
犯罪活动的协助者,在实现信息
网络犯罪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c.犯罪行为的客体部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管体系;
d.客观表现特征,即行为人实施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如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将其销售提成、支付结算等活动展现在大众面前。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而自身却为其提供这些技术支援,甚至是帮助其开展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行为皆属于帮信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