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期间不动产增值部分,如果此物业在双方
结婚之前已经被购买,那么此物业将视为法律规定的
私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物业在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
孳息以及净值的自然增加,这些也仍然归属于原所有者个人所有,因此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分割。
然而,若婚姻前的物业系由两位
当事人共同投资购买,但是所有权证明文件仅有一人的姓名,按照法律依据来看,该物业的所有权实质上应当归于一方,而增值部分将视作
共同财产。
在此类情况下,当
离婚发生时,相关权益应由当事人自行商议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此外,如果起初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物业,在所有权证明上同时记录了两位业主的姓名,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婚前物业便可以被看做是
婚后共同财产。
无论是在物业中获取的利息收益还是投资者自然增值的部分,都将成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样地,在离婚时,相关事宜需先经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将由法院来作出公正的判决定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