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种导致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常见情境:
首先,
当事人可能会表现出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恶意磋商的行为;
其次,故意隐瞒与达成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构成
缔约过失;
此外,还有类似于有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
基本原则的行为。
一般而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需补偿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然而,对此类损失范围的具体精准测算确实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案例具体分析。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确定
赔偿数额时务必以对方形成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作为基本判定准则,其中不仅包括了缔结合同过程中的各项开支投入,还包括因被苛责方违反其先前承诺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订立合同之机遇丧失而承受的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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