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视为
肇事逃逸行为,请各位重视:
1、明确已知发生了
交通事故,但却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当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事故责任时,便驱车离开事故现场;
3、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驾或是无驾驶证驾驶等合理怀疑的话,
报案之后却不履行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车辆被遗弃后,又返回现场;
4、尽管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是没有进行
报警,而且未经许可就擅
自离开医院;
5、将受伤者送至医院治疗,但事后为伤者或
家属留下虚构的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后便悄然离去;
6、在接受相关调查过程中,逃离事故现场;
7、虽然并未离开现场,但却矢口否认发生过交通事故,并且有确凿的
证据证明应该了解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8、经过合理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是在双方尚未同意下支付的
赔偿金额明显不足,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未留下个人真实资料,但却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他强行离场。《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
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