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已年满十六周岁之自然人,实施任何
犯罪行为,皆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且未满十六周岁者,但若犯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犯罪之行为,亦需对此类严重罪行负责。
3.向满十二周岁而未满十四周岁之人,仅当犯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
伤害罪且导致他
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且情节异常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需要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给予其合理的宽恕与宽容,适当从宽或者减轻其
刑罚。
对于不满十六周岁而不得予以
刑事处罚之人,应令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4.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之人,若是
故意犯罪,可以考虑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其刑罚;
如系
过失犯罪,也应从轻或减轻处惩。《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