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
法规,在未获得农民同意且未有明确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强行征用土地的行为都是
违法的,受到影响的农民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
司法审查并提出
申诉。这部分法规内容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七十九条。该条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无权批准征用或使用土地的机构或者个人,若其擅自通过越权审批来占用或者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用途而批准用地,甚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批准占用或征收土地的,其相应的批准文件将失效。与此同时,这类非法定批准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涉及到的
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
情节严重触犯
刑法者,应按照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追究其
刑事责任。对于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地方政府必须予以收回,而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如果拒绝归还土地,则应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在此方面,如果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
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当地政府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八十条也指出:要是有人侵犯、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且情节达到
犯罪程度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情节尚未达犯罪程度的,地方政府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责任人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