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估通常会在医疗疗程结束之后,或者患者离开医院并确定伤势已经稳定之时进行。依照我国政府颁布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法规中明确的规定,伤残评估的实施应该在原始性的损伤以及与其确实相关的并发症全部完成治疗,或者临床治疗效果保持稳定状态后的合适时期进行。更精确地描述,伤者应当在原始性损伤及其与之明显相关的并发症全部完成治疗,或者临床治疗效果保持稳定状态后进行评估;最后的组织器官构造破坏或者功能障碍需要进一步的康复治疗来恢复。在标准法规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则必须依照标准执行;如果在规范中并未提到该项问题,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的几种情境进行把握:【可在伤害发生后的三个月之内进行评估】主要适用于以损害的主要症状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肢体、器官的丧失,内脏的切除、修复,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的脱落等等。【至少要在受到伤害三个月之后进行评估】主要适合使用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但不包括脊髓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况,例如心脏、肺部挫伤,因肋骨骨折导致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并且没有进行手术而且不牵涉到功能障碍等等。【至少要在受伤六个月以后进行评估】此条主要适应于依据伤害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由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发的肢体瘫痪,视觉、听力功能的障碍,以及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伤害后涉及到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部、脚部功能),还有颅脑损伤后涉及到智力缺陷、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言语功能障碍,以及器官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等。如若伤者在伤后经过了长时间才接受手术的,评估时间也需要相应地予以延长。【关于内固定物在位情况下伤残程度评价的时机选择】倘若内固定物并不影响
伤残等级评价,可以按照骨折愈合标准来选择适当的评估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