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情况下,取保候审执行期为三个自然日以内。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
案件处理机构必须在收到
取保候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然而,当涉及到已经被
逮捕的情况时,
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会相对增大,但是,这并不代表完全无法实现。
即便在公安机关阶段未能成功取得取保候审,依然可以在检察院
起诉科提起申请并积极主张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如若
行为人表现优秀,情节轻微,即使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阶段未能获取取保候审,依然可以在下
一审理环节,竭尽全力争取
缓刑。
取保候审的要求如下:
(1)对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
即,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
刑罚较轻,不再适合进行逮捕,然而,他们可能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其他妨碍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问题,因此,应当采纳取保候审这一方式;
(2)针对有可能判
处罚金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通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况。
即,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为严重,然而,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诱发社会风险,并且没有再次逮捕的必要性,那么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如果是应当进行逮捕,但是
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不适宜进行
拘留的情况。
比方说因为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4)如果依法应该进行逮捕,但是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期内的婴儿的。
在逮捕之前被发现者,将不能做出逮捕的决定;
在逮捕之后被发现者,应该改变
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5)如果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问和查阅
案卷材料,发现有必要逮捕不过
证据还不足够充分的情况。
这是指已经
被拘留人可能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却缺乏证实其有
违法犯罪行为的充分证据,在拘留的法律限制内不能找到相应证据,必须继续寻找证据的时候;
(6)已经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法庭审判和上诉等各个环节的案件期限内完成案件处理工作,如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