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
拆迁的赔付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
土地使用权的地域性
补偿金,二是老旧厂房的重新构建价值,三是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四是装修附属设施以及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的赔款,五是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相应开支;
若不幸面临工厂被拆迁的局面,工厂有权与工人们进行协商,以达成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议。
在此种情况下,如双方能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工厂就应根据
劳动者工作年限以及实际
工资水平对员工给予适当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劳动者的
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60%的标准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提供的企业住房补偿资格仅限于房屋的原始所有者。
对于企业作为出租方的情况,相应的住房补偿并未包含在附属土地及建筑的补偿范畴之内,只针对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行修建的土地和建筑物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