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涵盖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到的以下各类财产:
其一,由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方面所获得的收入;
其二,来自于生产、经营或投资所得的收益;
其三,是关于
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
其四,为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需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特殊规定;
其五,其他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首先,一方以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其次,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
再次,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所收获或应当获得的
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