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代通知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
经济补偿金范畴之内。实际上,“代通知金”,仅为中国
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通俗简称,并非具有严谨定义的法律术语。其主要作用在于:劳务用工方在即将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际,可以按照自身意愿,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合法与其
解约之目的。然而,相较于前者,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则是从更广义的角度出发,即劳动者在离职或者
劳动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相关
法规,依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服务年限及其个人薪资水准的综合因素,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次性向劳动者发放的金钱上的犒赏。具体实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作出的明确规范,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服务时间的长短,每满一年支付
工资金额为
月工资的一个倍数进行支付;若劳动者服务年限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者,计算方式则参照一整年计算;如果劳动者服务年限不足半年,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助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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