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在下班期间发生的
人身伤害事件并不被视为
工伤范畴,除非在下班过程中遭遇了非个人主要原因导致的交通
意外伤害,才有可能被鉴定为
工伤事故。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
上下班途中”认定应予以支持:
(1)在正常时间范围之内,以
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临时或长期居住地以及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出行路线往返;
(2)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良好时间之内,于工作场所与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居住地之间进行合理适当的路线往返上班;
(3)进行符合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必要活动,同时在最有效率和最安全的路线上
上下班;
(4)在尽可能利用合适时间的前提下,选择其他合理且顺畅的上下班路径接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