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视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
法律效力时,我们通常会采取如下方法:
若此种合同未
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原则上讲其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需注意到的是,此类房产办理
产权证书可能会遭遇诸多困难与不便,甚至无法办妥,故对于此类情形,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慎重态度。
针对下列五类特殊情况,我们通常倾向于认定其无效:
(1)未经共有权人许可;
(2)
转让合同本质上属于
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且未经原
合同相对方同意的;
(3)这类合同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人身依附性质,转让行为如有违规,应属无效;
(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
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类买卖行为同样属于非法交易;
(5)交易标的物性质含混不清等。
对于
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我们理所当然要求他们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