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已经完全康复者,不宜进行
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存在一些关于鉴定时机的特定要求。
以下是伤情鉴定的具体时限:
1.公安机关授权的鉴定机构按照国资部制定的
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标准以及被害者当时的伤势状况及
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若具备即刻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应当自接到委托之时起的24小时内发表鉴定意见,并且在随后的3日内出具相关的鉴定文书。
2.针对伤势较为复杂,无法即刻进行鉴定的情况,应在接受委托之后的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发给出具鉴定文书。
3.对于可能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多变,一时难以准确进行鉴定的情形,必须等到伤势稳定后再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出具鉴定文书。
而从
伤残鉴定之日开始直至鉴定报告最终得以出具所需的时间,各鉴定机构的处理流程不尽相同。
然而,通常而言,鉴定机构需要大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来完成鉴定工作,并在其后约10~20日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发出正式的鉴定报告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