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资金300万元,属于
犯罪情节严重之程度,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倘若此类情况出现在公司、企业亦或是其他机构之中,其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有利地位,私自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户籍或者借予他人,数额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庞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的,乃至非法活动,都可能被视作
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
另外,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极为巨大的,或者挪用
数额较大但是未能如期返还的情况,将被视为更加严重的
犯罪行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条款所提及的犯罪指向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使用权及收益性质,打击的直接对象则是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状况。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的资金”,实际上是指由某个特定单位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的经济资本。
本
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
在主观层面,这类犯罪行为只能出于
行为人的有意为之,即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利用l有本单位的资金,并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这一行为,同时全然不顾后果地故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