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若房屋由某一方为首付款支付者并将其注册登记于该方之名下,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此类状况通常应被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的
个人财产。
对于这种在婚前已经支付首付款的房屋,鉴于婚后偿
还房贷的行为较为普遍,无法仅仅依据法律条款作出简单的定论,而需要深入探讨和准确评估相应的实际情况,进而判断这类房屋究竟归属于哪一方所有。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的房屋仅能在注册时计入一人姓名,必须先完成向银行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才得以顺利添加配偶的姓名。
如果法院裁决确定该房屋为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那么在涉及
离婚诉讼时,另一方不得提出关于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然而,在此前提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该房产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可作为分配补偿的对象,并据此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