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扣押乃属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涵盖了诸多方面,其中便包括限制公民合法权利的人身自由。2、另外,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检查与封闭特定场所、设施及财物,扣押各类涉案财产,以及冻结个人或企业存款、汇款等资产。此类行政强制措施皆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政府机关法定权限范围之内进行实施。3、通常我们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泛指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
违法行为,保护现场
证据的完整有效性,防止可能带来的危害行为,控制潜在风险的进一步扩大等多种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的行为,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的财物进行临时性控制的运作方式。至于
行政强制执行,则主要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未按期履行具体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会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介入,从而
强制执行那些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