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各
出资方仅需根据其已
认缴的出资额度,对于公司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此之外,存在如下情况时,出资方应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包括:
首先,若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主体的独立性及其名下的
有限责任,故意回避
债务,并对公司
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对此类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发现作为
公司设立时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
公司章程预定价值,此时应该由该非货币资产的实际捐赠者弥补不足部分;
同时,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应对此负担
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他们必须承担
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