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死刑复核程序结束之后,仍可依法进行
申诉。有关
死刑的复核程序,亦是一项业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及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阐述了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
具体而言,该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死刑的首宗案件,被告未提出上诉,则应由上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最终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存有异议,有权提审或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次审理。同样地,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适用死刑的首宗案件被告未上诉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并以死刑作结的案件,均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终局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