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行政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需提交
起诉状为其诉求进行陈述,此份文件应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争议事项的主体——原告,应当提供如其姓名、性别、出生年份及居住地址这样的基础信息;
其次,对被告亦即被
申诉方,同样需要提供其姓名、所在住址以及其他必要资料(这一点很重要哦);
接下来,便是针对争议进行深入剖析,概述
诉讼请求,详述事实依据与理由支撑;
最后,要列举出与案件相关且富有说服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并对相关
证据进行详细说明,如涉及
证人的信息,也请一并注明。
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作为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大前提条件:
首先,原告身份必须合法,应当是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有权组织;
其次,所指控对象必须清晰明确,即应能确定何人为被告;
第三,应当有具体而明确的
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条,即所涉事务必须属于人
民法院
管辖范畴并且该法院对您所提交的案件享有合法
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
起诉不
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