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因遭受
工伤事故导致身体上受伤,将在经过合理治疗且伤势逐步趋于平稳之后,若依然遗留有残疾状况,进而对其工作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亦或是,即便已经先行停止了工作进行疗养,并经历了法定最长的停工期(包括通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批准的延长时限在内),这部分员工或其所属用人单位均可以各自依法向设有市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提出此类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必须填写专用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同时还需附带以下必要的申请资料:首先是《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及
复印件;其次,必须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文件以及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要求,已被复印或复制为完整的病历材料;再次,需提供
工伤职工的居民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最后,还需要准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任何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