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
离婚事宜时,
当事人依据习俗所支付的
彩礼请求回归的问题,如果经过查证确认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
第一种是尽管双方法定
结婚程序已经完成,但却实际上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第二种则是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就支付并导致支付者的生活陷入困境。
然而,针对已经在婚后
同居且时间较长,甚至可能已育有子女的情况,在离婚进行协商之际,便不再支持退还彩礼的诉求。
纵然婚姻关系终止后确实存在符合退还彩礼之情形,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可以全额返回。
人民法院在裁定返还金额之时,通常会参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经生育子女、财产的具体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彩礼支付金额的大小、责任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酌情认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