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策略以实现
协议离婚为基础。
为了能够顺利
办理离婚事宜,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和文件:
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簿;
以及一份详细而适当的
离婚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意愿,同时针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与
债务解决等事宜达成共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
申请离婚。
涉及各方
当事人需手持身份证、结婚证等必要证书,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然后,您还需在
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办公地点现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是初步审核阶段。
由婚姻
登记机关的专业职员进行初审,确认各方已具备
离婚条件时,会向你们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1日起算,如果任何一方在这期间不再打算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一步,经过长达30天的冷静期之后,当事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并批准领取
离婚证书。
至此,整个
离婚程序才宣告完成。
在这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准并颁发《离婚证》给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