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可以进行
退房处理的几种情形:
首先,当涉及到
延迟交付房屋时;
其次,在开发商无法出示相关证明其
合法性的有效证件以及审批文件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
再者,当开发商未经
购房业主的许可擅自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时;
另外,如果购房业主未能成功获取
所有权证书,亦是可行的退房理由之一;
同时,若购房者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无法顺利获得贷款支援,也可以考虑选择退房;
至于
房屋面积实测值与预先测量值之间的差异超出了3%标准,同样也是合乎情理的退房条件;
最后,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严重影响到了后续的居住使用体验,均属于合适的退房理由。
关于
退房流程部分,分成以下几个步骤:
购房者可以通过寄送挂号信、传真或电话的方式来正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在遇到因为开发商本身的过失而需要进行的退房操作中,理所当然地由开发商承担起退房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
贷款利息、首期付款的存入利息、购
买房地产所需缴纳的相应税款等等;
而在购房者正式提出退房请求之后的15天内,开发商应该如数归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并努力协助解除或终止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相关协议,直到所有必要的文件签署完毕为止;
倘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妥善解决上述事宜,那么购房者在发出退房通知后的第16个工作日开始至购房者实际拿到全部房款为止,每天都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总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比例支付
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