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通常情况来看,
购房人面临着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困境。
然而,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出现开发商重大违约问题而使得购房人决定申请解除合约,比如开发商未能依照规划完工或是交付延期等情况,那么购房人便可依据商品交易合同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解除该商品交易合同且不必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基于此协议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解决这一问题。
当购房人并不具备法定或预先设定的解除权时,那么他们试图解除商品交易合同其实就构成了一种
违法行为。
从法律层面出发,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仔细研读商品交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确定其中是否明确标注了购房人拥有此刻的解除权;
其次,与开发商展开积极沟通,
协商解除商品交易合同。
若购房人在此过程中遇到付款障碍等现实问题,通过与开发商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支付一笔相应的
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缴纳的
税费等相关费用)或
违约金,一般来说,开发商会欣然接受解除商品交易合同这样的提议。
总的来说,能否顺利
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者提前约定的退房条件,而并非仅仅看是否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