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
涉案金额仅为二十一万元,这已触及我国法律规定中所设定的“
情节严重”标准。
对于此类
犯罪情节,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通常将会面临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并且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刑罚。
然而,在面临这种情况时,若罪行涉及到某个组织或机构,那么这个组织或机构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受到严厉的罚款惩处;
而对于
直接责任人或是其他承担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罚。
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
或者在背后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并且这些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会面临
刑事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无论是针对个人还是团体的罪责认定,该罪行的主体均属于一般公民,原则上只要年龄达到十六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罪。
同样,某些法律许可的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该罪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