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
拆迁安置房系被
继承人依法取得且属于其名下所有之房产,则该等被继承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通过设
立遗嘱的形式处置拆迁安置房,这充分体现了在涉及遗产传承的纷争之中,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明确谁有权享有
继承权,即确定何种人员具备相应的
遗产继承资格。
当缺乏有效
遗嘱时,便需依据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来进行
遗产分配。
而对于依
法定继承的相关亲属关系的认定,则须依据亲属间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确认。
根据
民法,自然人有权立遗嘱指定由某位或几位
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亦或是将个人资产赠与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
拆迁补偿款乃是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之需求收回土地并实施拆迁行为后,为原
房屋所有权人所提供的补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
如有有效遗嘱或
遗赠协议存在,应当依照上述文件中的内容办理遗产分配;
若无遗嘱或遗赠协议,则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遗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