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与返还
彩礼问题的判断,须依据实际情况来决断:
(一)
结婚登记且已长期共处的夫妻。
在这类情况下若进行离婚,无需退还彩礼;
(二)男女双方尚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通常是指超过两年或
同居期间生育有子女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离婚后亦无需退还彩礼;
(三)对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长期共处,并且接受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状况,离婚之后同样无需退还彩礼。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限定主要适用于
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及实际支付所需,例如一方或双方生病产生的医疗花费、共同从事投资经营等;
(四)当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然而男方支付彩礼的行为使其陷入经济窘迫之境,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之际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
(五)除上述情况外,彩礼因属附条件的赠送行径,男方并无权要求返还。
然而,如经过双方
协商一致,女方决定返还彩礼,那么从法律角度讲也是被允许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