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在学术界亦称为"债权让渡",系指
债权人经由合法合规的协议方式,将其所有或部分享有的债权,整体或局部地变更至第三方。
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需为有效存在的形式;
其次,所要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被转让的特性。
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
财产权益,其原则上享有被转让的可能性。
然而,为了保障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特殊群体的私人利益,相关法律
法规对债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因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列出了几种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债权本身属性无法转让;
(2)双方
当事人间已达成约定禁止转让;
(3)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转让。
此外,债权转让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有效的债权转让意愿,通常表现为债权人与第三方共同签署的债权
转让合同,该合同适用于
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的一般规定。
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此类债权转让行为需履行批准等相关手续时,则须依法予以办理。
最后,债权人在实施其债权转让行为前,有义务通知
债务人为债权转让事宜。
一旦
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至债务人处,即发生相应的债权转让法律效果。
反之,若债权人未能将其债权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那么此项转让对于债务人而言并不产生严格意义上的
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