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对于
占用耕地所构成的地面构筑物之补偿规范,其详细内容包括:
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针对被征之劳动力安置进行的
补助金,以及涉及地表浮设建筑物及农作物青菜的补偿款项;而针对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附属物品与各种树种之补偿标准,则由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独立规定;在所有涉及
征地行为时,必须提供公正且合乎情理的补偿,确保被占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并且
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保障。在进行征地过程中,我们必须给予农民公正、合理的补偿,以保障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保证长远生计有充分的保障。对所有纳入征收范围的地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针对被征之劳动力安置进行的补助金,以及地表浮设建筑物,如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表附属设施和农作物青菜等的补偿款,同时还需为被占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各类农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和劳动力安置补助金的标准,应依据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的设定与颁布来计算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土地原来的功能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生产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群规模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等等,同时还要每隔三年或以上对此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的土地,比如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表附属设施和农作物青菜等的补偿标准,也需要由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