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我们可以从多方面考虑分析:
1.假设这位司机先生在应聘过程中具有
欺诈性身份,但他的初衷是真心实意地参加并胜任这份司机工作,并且实际上也正在兢兢业业地履行他的职责,那么他在未获得准许的前提下私自驾车离开单位的行为,则应看做是一时冲动,它应被归类于这位司机先生利用他的职权,擅自占用公司财产,犯下了
职务侵占罪这一事实。
2.另一方面,如果这位司机先生的目的在于
非法占有,且他借助
伪造身份证成功进入被害单位并应聘为驾驶员,然后把被害单位的车辆据为己有;
如果这位司机并不存有为被害单位服务的诚意和意愿,而仅仅将其骗得的司机职位视为他欺骗被害单位财物的手段之一,那么这位司机先生的行为就不仅仅是职务侵占,而是涉嫌触犯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
刑事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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