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领域之中,其责任形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
保证与连带保证,其中前者是指在
债务人无力承担其应负
债务presentment之时,由作为保
证人的我们来协助承受相关债务;
而后者则是指,一旦
贷款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我们
担保人即可同时面对
债权人对我们或贷款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在保证担保的具体范畴之中,其内容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相应利息、
违约金、损失
赔偿款项以及为了达到债权之目的所需付出的合理支出等方面,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
保证合同时另外有所约定的话,那就必须遵循该约定进行处理。
在一般保证的承诺之下,当贷款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偿还对应债务的时候,我们作为保证人,就要以充当借款方代替他们来承担这些本不应由他们分担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所引发的义务是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如法庭审理或是
仲裁委员会裁决才能得出结论,并且在经过依法实施
强制执行之后,若贷款人仍然无法顺利还款,那么这便涉及到我们作为保证人提供支持,代他们归还给债权人。
而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中,只要贷款人无法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按期还款,那么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选择要求贷款人还款,或者寻求我们作为担保人的协助来完成这项工作。
在我们完成此项保障之后,我们有权向原先产生经济往来的贷款人提起
追偿权,以补偿我们为此付出的成本。《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