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
拆迁事项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被
拆迁房屋所存在的争议和
纠纷,这些分歧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房屋拆迁事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使权益享有者难以顺利地获取到
房屋拆迁补偿款。
主要的房产
拆迁纠纷类型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
房屋所有权人不幸离世且身故后留有多位
继承人时,若
房屋产权尚未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有效变更,则必须首先启动并完成法定的
继承程序,以明确房产的合法继承人身份,然后再由诸位继承人共同与拆迁部门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
其次,如果房产已经设定了
抵押,且
抵押权人为一人或者多人的情况下,必须按照
法规规定事先知会抵押权人有关房产拆迁之事,待房屋所有人和拆迁
代理人就具体补偿条款达成协议并制定出补偿方案后,抵押权人才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主张优先清偿自己享有的抵押利息。
此外,如房屋已经售卖但
产权仍未完成
过户手续,那么,实际购买方应该立即着手办理房屋产权办理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认定房屋所有权,从而能够在之后与拆迁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
最后,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且相关住户所居住的老房子未能按照当地规章制度或法律程序完成产权备案或登记,应根据所在地政策及法律对相关产权进行确认后,才能与拆迁方展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商讨。《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心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心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中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心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心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心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中心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中心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中心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