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受到了
刑事拘留之后,如果他满足特定的条件,便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
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不论条件是否充足,提出申请者均无权通过花钱进行
违规操作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取保候审制度,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一项重要
刑事强制措施。
它特指在当今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构、检察机关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拘捕或已被拘捕但需更换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会强制其寻找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需出具相应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
传唤,且不被关押或者暂时释放其关押环境。
这一强制措施将由公安单位负责实施。
实际上,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羁押之后,最应当去着手处理并且最值得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的事宜便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