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
分居当作
离婚的前提条件哦!实际上,当两位伴侣能够对离婚事宜、
子女监护权、
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时,他们完全有可能前往彼此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跳过分居这一步,即时
解除婚姻关系也是可以实现的。
当然,若不能在上述各个方面形成共识的话,希望
离异的那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
起诉讼来解决
离婚问题。
在此情形下,若被告的实际住址与
经常居住地址有所差异,则可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判。
经由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者,将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此外,因感情
纠纷而不得不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也可视作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
证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