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分别划归到"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予以定性。为了充分体现社会的司法公正性与协调性,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数值范围内,共同研讨并确定适用其辖区内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将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留存。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慎重作出决议,明确且详细地规定了重庆市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判定标准:即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时,便构成"数额较大";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七万元及以上,则可视为"数额巨大";而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时,即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此项
法规以政策文件形式生效施行。《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提供“两卡”等帮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
诈骗罪共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构成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和
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再次予以强调,“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提供信息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以上规范框架明确了为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行为人应当适用刑法第27条有关从宽
处罚规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