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续订合同时可以签署的书面通知,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明确说明签署与否是否伴随
补偿金。
若
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约,是否需提供相应补偿金应视下列不同状况而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未能继续
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责任。
如用人单位提出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相关
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就需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薪酬的补偿金;
若是劳动者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下,提出要求
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再次签署,此时构成
违法行为,应对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就需支付相当于其两个月薪酬的赔偿金。
其次是劳动者方的情况,同样可按照其具体表现分为两大类:
1.若用人单位保持或是提升了原先的
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仍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将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在下调原有的劳动条件之后,劳动者宣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