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选择撤回其投诉或经由人
民法院按照
撤诉程序处理之后,倘若原告依然维持相同的
诉讼请求再次发起投诉,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给予
立案审理。
特别是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案件,原告撤诉后依旧有权力再次申请
起诉,而法院也该对此予以接受。
关于两次
申诉之间需要间隔多长时间,并无任何
法律强制要求,这意味着申诉次数并无任何限制。
然而,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申诉本身理应被认定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但对于撤诉是否能产生
诉讼时效中止的
法律效力,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根据常规看法,要区分这种情况,就得根据在
撤案当时,是否已经通过
递交起诉书副本给相关
责任人员或是通过口头通知等方式向责任方传达了权利拥有者以提出
民事诉讼来主张其权益的确切意愿来作为判定依据。
假如在撤诉的时候,起诉书副本已经送达给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已经通过口头告知等方式有效地向他们传递了权利拥有者以提起
诉讼方式
主张权利的意愿,那么撤诉便具备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应;
否则的话,如果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或者法院未能有效地向责任方传达权利拥有者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愿,那么撤诉便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应。
因此,在决定是否撤回诉讼以及何时再行发起新的申诉过程中,都需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尽可能避免由于撤诉后再次发起申诉而导致诉讼时效过期,从而丧失获得
胜诉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