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
债务重组并不能作为成本进行财务扣除。
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发生合并行为时,各方所应承担的债权与
债务,自合并完成之日起将由
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
继承。
同样地,当公司决定进行分立之前的所有负债责任,也会由分立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起来,而且这是有
法律效力的
连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有关公司合并以及分立的相关事宜,其中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提到,公司合并时,其债权、债务将会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来承担。
紧接着,第一百七十六条也对此做出更加详细的补充说明,即公司在决定实行分立前与
债权人之间关于债务偿还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若双方另有其他特殊约定的,则依照该约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