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债务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能够进行
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如下几类:
(一)建筑物及其相应配套土地附着物;
(二)
土地使用权,此即为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对应于海洋区域所设立的海域使用权;
(四)经过工厂制造或加工而形成的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完成部分工艺流程后所产出的半成品与成品;
(五)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全部完工的建筑物、船舶及航空器;
(六)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它各种合法财产都允许进行抵押。
然而,以下各类财产则成为禁止抵押的对象:
(一)土地的所有权;
(二)关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根据法律规定该种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
(三)所谓公益机构,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以公益事业为初衷而成立的
非营利性法人用于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实施的设施;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明晰或者存在争议的任何财产;
(五)已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查封、扣押或者监管之标的的财产;
(六)最后,仍然需要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禁止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