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自首,系指在
犯罪后自行前往执法机构,坦诚陈述所有已知罪行的行为。
关于此点,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到:
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手段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若如实交代其尚未被
执法部门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样应被视为自首。
更为具体地说,在其服刑期间,只要能够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或
立功行为,即可获得
减刑之机会;
并且,如果能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理应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2)向外界举报狱内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确凿;
(3)有重大创新或技术变革成果;
(4)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英勇救助他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展现非凡表现;
(6)对国家及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
同案犯,
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
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
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