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拥有稳定收入,则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判决。
而针对诸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以及深圳市等一流大都市,具体金额大致取区间为800元至2000元不等。
若要负担两个或者超过两个孩子的
抚养费用,那么安排适当的比例是必须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比例通常不应超越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若是属于高收入群体,按照上述规则计算出的数值已经超过了上述预测范围,亦可酌情考虑突破此局限。
在无任何特殊状况发生时,最终的判决金额通常不宜超过3000元每月。
3.而关于那些于收入较低层面的人群,若是按上述方式进行计算后得出的结果低于上述预估区间,依据实际财力状况,可能需要在判决时低于上述预估区间,以便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确乏其他经济来源,或者财产有限,则需综合评估
抚养家庭的实际实力,判断是否需要在判决时低于上述预估区间,以确保孩子们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如果是那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士,有权选择将自己的所有财物用于支付抚养费。
当然,如果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原则上应当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因其暂时性的经济空洞而逃避这一无法推卸的义务,从而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需求得以实现。
5.对于那些遭遇子女患重病、需出国留学(需双方同意)之类的特殊情况,或许有必要做出超出上述预估范围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