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二人都达成了
协议离婚共识时,同样需要经历
离婚冷静期这一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我们了解到,从今往后,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的过程将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由您与伴侣二人共同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并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在接下来的30天内,倘若有任意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继续离婚,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历经三十天后,双方均未对撤销申请进行回应,那么在随后的30天里,二位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的
离婚证书申请。
在此期间,无论是哪一方未能亲自到场申请,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待审查通过之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并为你们颁发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