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中的
医疗费用垫付问题,通常情况下,驾驶人一方可先期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待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立及具体划分后,便可按相应标准进行详细的费用核算;
而对于伤者本人而言,若自身经济条件充足,亦可选择自行垫付相应费用,待治疗完成并完全康复之后,再依据相关
法规条款进行最终理赔事项的处理;
此外,车辆驾驶人和伤者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决定如何分担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可以等到后期理赔事宜明确之后再进行详细的费用计算。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双方均无法承受医疗费用垫付负担的状况,则应遵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履行
保险合同所应负有的
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中的
受害人支付相关保险金。
但是,倘若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伤员抢救的必要费用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或者预支(垫付)之时,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指示之后,需经过仔细核实以后,才能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相关的抢救费用。
同样地,倘使伤员抢救所需费用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垫付,此项操作也需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通知后,经过严密核实确认无误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才能够向医疗机构捐款垫付相关的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