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界定的
侵犯著作权需满足以下三点要素:首先,存在实际产生
侵权之正文,亦即行为主体未得到
著作权所有者的权限许可以及未能按著作权立法则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来行使,擅自不当地使用著作权所有者的作品。這種用度行為既无获得原著作者以及其它著作权所有者的允许,同时又不符合
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的相关情况,实在是违背了
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并可能对作者的
著作权人身权利乃至
财产权益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其次,此等行为须具
违法性。著作权归根结底是一种全然的权力,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之时必需恪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制规定,倘若
违规行为之人违反了法律的约束,那么他们的行为便具备了违法性的特征。最后,该
行为人需存有主观上之错误意念,这里的“过错”指代的是侵权
当事人对于其
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结果持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有意为之与无意失误两种类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少部分是因意外而致,然而绝大部分皆为故意为之。识别过错的种类,有助于进一步确定
侵权人身心健康受到法律责任的程度。一般而言,故意施加的侵权行为应当承受到较过失侵权行为更严厉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